財團法人花蓮縣私立吉豐老人養護所 入出機構管理辦法
(一)住民入住(退出)本所養護者,依本辦法所定相關事項辦理。
(二)本所以收容六十歲以上老人生活能自理、不能自理者為對象。
(三)各縣市政府委託公費或轉介者(依合約書所訂)不受第二項規定所限。
(四)申請入住本所者,應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及家屬申請,應備符合規定項目之體檢表(附件一)。
(五)申請入住者由本所社工及護理人員共同評估,依受照顧者之生活功能缺損程度、自我照顧能力及疾病狀況,決定優先順序收案。
(六)申請入住本所者,應備妥身分證或戶口名簿、戶籍謄本、健保卡、身心障礙手冊、重大傷病卡等相關證件,以便辦理有關事宜。
(七)申請合格入住本所者,應繳交養護費、保證金,有特殊狀況經簽核得予以減免。
(八)契約審閱期間5-7天,本人或家屬審閱契約無異議後,再簽訂契約同時繳費(保證金、養護費)。
(九)住民在本所之權利及負擔之義務如下:
1.1生活照顧服務(包括膳宿、衣服洗滌、個人衛生居住、環境衛生等日常生活事項)
1.2休閒活動(包括書報、雜誌、電視、電影、慶生會、社團活動、戶外活動、其他有益老人身心健康之活動)
1.3諮詢服務(包括心理諮商、心理衛生、協談、座談會、醫療保健指導、醫療保健專題、醫療保健之其他服務)
2.1每月5日前繳交托育養護及其他代墊代購等費用。
2.2遵守住民生活公約。
2.3遵守一般法律及規章。
表格連結:入住檢查紀錄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