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

各級政府辦理保險對象健保費補助項目一覽表
補助對象:花蓮縣年滿65歲至69歲中低收入老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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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
補助標準:
一、年滿65歲,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縣,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 天。
二、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。
三、家庭總收入: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.5倍。
四、家庭動產:不超過每戶1人時為新台幣250萬元,每增加1人增加新台幣25萬元。
五、家庭不動產: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未逾650萬元者。
六、未入獄服刑、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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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
補助對象:
一、依據花蓮縣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審核作業辦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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長期照顧居家服務
一、身體照顧服務:包括協助如廁、沐浴、穿換衣服、口腔清潔、進食、服藥、翻身、拍背、換穿尿布、上下床、陪同散步、協助使用日常生活輔助器具及其他服務。
二、家務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:包含換洗衣物之洗滌及修補、案主生活起居空間之居家環境清潔、家務及文書服務、備餐服務、陪同或代購生活必需用品、陪同就醫或聯絡醫療機關(構)及其他相關之居家服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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低(中低)收入戶老人公費安養護服務
依據花蓮縣政府委託機構收容低(中低)收入戶老人公費安養護實施要點辦理。
補助對象:低(中低)收入老人應年滿六十五歲,設籍本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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長期照顧日間照顧服務
服務對象:
一、65歲以上失能老人
二、55歲以上失能以上失能原住民
三、失能身心障者
四、50歲以上失智症失智症者
補助對象:
實際居住於花蓮縣,未接受機構安置、未聘雇看護(庸)、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,因身心功能受損致日常生活功能需要他人協助;且經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符合長期照顧服務對象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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獨居及高風險老人個案關懷服務
服務內容如下:
一、受理轉介及通報:受理民眾通報或單位轉介獨居或高風險老人個案,由專責社工人員進行訪視評估,並提供資源轉介或連結之個案管理服務,以降低老人個案的生活風險。
二、提供各項老人福利服務諮詢與轉介。
三、定期追蹤老人資源使用情形,提供支持與關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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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低收入老人裝置假牙補助
年滿65歲以上老人或55歲以上原住民,設籍本縣,經醫師評估缺牙需裝置活動假牙,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:
一、列冊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戶。
二、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。
三、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。
四、經各級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。
五、經各級政府補助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達50%以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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花蓮縣老人及身心障礙者緊急救援連線服務
設籍本縣且實際居住本縣,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,每人每月總收入在最低生活費2.5倍以下之中低(低)收入戶,及經本縣長期照顧管理專員訪視評估之一般戶,未接受機構安置及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,且符合下列各項服務之資格者:
一、年滿65歲以上因患病、行動不便,且實際獨自生活,或共同生活者無法提供適當照顧之老人。
二、64歲以下有身心障礙手冊,且實際獨自生活,或共同生活者無法提供適當照顧之身心障礙者。
其他特殊情形,經本府社工員訪視後簽准同意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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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區照顧關懷據點
服務對象:
一、 居住於本縣年滿65歲以上老人。
二、55歲以上之原住民。
三、50歲以上身心障礙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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弱勢老人及身心障礙者重病住院看護及醫療費用補助
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申請資格為: 設籍本縣之民眾,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:
一、年滿65歲長者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並列冊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戶資格者。
二、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或符合中低收入資格者。
三、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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長期照顧輔具購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
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(含)以上者,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:
一、65歲以上老人。
二、領有身心障礙證明(手冊)者。
三、55-64歲原住民。
四、50歲以上失智症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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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接送預約服務
經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核定後,實際居住於本縣,且符合以下資格之一為限(不適用於長照住宿式機構之服務使用者):
一、65歲以上失能老人
二、55歲以上失能原住民
三、50歲以上失者症者
四、失能身心障礙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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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愛心乘車費用補助
申請資格:
一、老人:老人福利法規定六十五歲以上老人。
二、身心障礙者: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。
三、補助運輸範圍:本縣行政區域以內,北起秀林鄉和平村南至富里郷富南及學田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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