壹、住宿式照顧服務
一、身體照顧服務:包括協助如廁、沐浴、穿換衣服、口腔清潔、進食、服藥、翻身、拍背、換穿尿布、上下床、陪同散步、協助使用日常生活輔助 器具及其他服務。
二、住宿式日常生活照顧服務:包含換洗衣物之洗滌、文書服務、備餐服務、陪同或代購生活必需用品、陪同就醫或聯絡醫療機關(構)及其他相關之住宿式服務。
貳、低(中低)收入戶老人公費安養護服務
依據花蓮縣政府委託機構收容低(中低)收入戶老人公費安養護實施要點辦理。
補助對象:低(中低)收入老人應年滿六十五歲,設籍本縣
參、中低收入老人裝置假牙補助
年滿65歲以上老人或55歲以上原住民,設籍本縣,經醫師評估缺牙需裝置活動假牙,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:
一、列冊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戶。
二、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。
三、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。
四、經各級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。
五、經各級政府補助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達50%以上。
肆、弱勢老人及身心障礙者重病住院看護及醫療費用補助
設籍本縣之民眾,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:
一、年滿65歲長者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並列冊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戶資格者。
二、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或符合中低收入資格者。